经营者在店铺玻璃门内张贴广告是否属于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广告内容、大小、位置以及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价,不应不作区分一律认定为影响市容环境。

经营者在临街店铺玻璃门内张贴适当招聘广告,是否属于擅自张贴影响市容市貌的宣传品。

欧某杰系广州市南沙区某餐饮店的经营者。因招聘员工需要,欧某杰在其临街店面玻璃门内张贴员工招聘广告,尺寸大小为40CM×30CM,并留有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欧某杰在店铺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违反《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欧某杰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清理上述广告。因欧某杰未自行清理,该局将招聘广告发布的固定电话号码录入系统,对该电话予以报停。欧某杰不服电话报停行为,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欧某杰的诉讼请求。欧某杰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知通讯企业停止为欧某杰的电话号码提供通讯服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城市乱张贴的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行政机关创新执法手段加强治理,并无不可,但应坚持依法治理的法治原则。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对于街头小店利用自家店门张贴的招聘广告是否影响市容环境,城市管理部门不应“一禁了之”简单执法,应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本案通过对涉案招聘广告的综合分析,明确行政相对人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未能正确审查区分,选择适用报停行政相对人经营电话的执法措施,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所产生的公益,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报停行政相对人的电话号码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监督和纠正行政权的不当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以小见大,对于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精细化执法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为什么本案当事人在店铺门内贴招聘广告不应被认定为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在其经营的临街店铺玻璃门内张贴招聘广告,因便利有效、成本低廉,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的惯常招聘方式。从本案广告对环境影响的效果来看,广告纸张仅A3纸大小,完整干净,无残损,字体清晰,内容为员工招聘,没有恶俗、虚假等不良内容,显然有别于街头户外的“牛皮癣”广告,对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并无明显影响,也没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而且,涉案店铺位于繁华商业区,广告张贴位置以及内容等与商业区的整体环境和氛围也是协调的,属于普通公众可包容和可接受的合理商业招聘行为。

此外,即使将涉案招聘广告视为户外广告,广州市政府对于利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并非一律不予准许,而是根据区域位置区别对待。广州市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由此可见,在建筑物临街玻璃设置广告是分区域进行规范管理,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也仅限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优化区的临街玻璃在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户外广告。欧某杰的店铺位于繁华商业区主干道,不属于户外广告的禁设区或严控区,允许利用店铺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因此,无论是从涉案招聘广告本身对市容环境的影响程度,还是从其所处区域的管理要求来看,均不属于影响市容环境,不应认定为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编辑:沈观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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