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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楼、插车、沿街商铺、定点投放这些“专业”术语你听过吗?“小蜜蜂”派单了解吗?没错,这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发放小广告行为!

案例详情

日前,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广告公司A与某地产公司B签订了《某项目小蜜蜂派单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负责召集人员,B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连续7天的发送宣传单行为,后因B公司没有按时支付费用,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当天,A公司的负责人来到法院参加庭审,本想法院为其“伸张正义”,不料法官却告知他们的行为违法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各种有碍城市容貌的标语、宣传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或者覆盖。对妨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中法官对A公司进行了训诫,A公司负责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该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并郑重承诺今后不再从事类似工作。

发放小广告既给他人造成不便,又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困扰。法官提醒:切勿贪图一时之便或蝇头小利而为之!社会秩序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和监督!

原标题:《乱发乱贴小广告,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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