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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单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规定,纳税调整相关表单修订情况如下:

(一)《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

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A修订前

A修订后

(二)《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五)《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

缩减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

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二、填报案例

甲企业从事电脑销售业务,年取得销售收入万元,无其他收入,该企业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万元。

1.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甲企业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万元*15%=万元;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金额大于扣除限额,故甲企业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金额为万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万元-万元=50万元,该50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2.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

3.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

根据表间勾稽关系,A表第12行第1列数据自动过渡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第16行第3列。

若甲企业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0万元,则报表填列如下:

1.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甲企业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万元*15%=万元;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金额小于扣除限额,故本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另本年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万元-万元=5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6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填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

3.填列《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

根据表间勾稽关系,A表第12行第1列数据取绝对值自动过渡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第16行第4列。

三、热点问题

SPRING

(一)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SPRING

(二)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SPRING

(三)企业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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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跟着小湘学,轻松搞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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