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尽管各级市场监管机关通过发布通告、公告、告诫书等形式进行了预先警示提示,但还是有不少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违法行为发生,其中不乏违法宣传的涉疫情防控的广告。收集了近期网络上披露出现的部分涉疫情违法广告画面素材,在此尝试就各幅广告画面展示的信息作一分析,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店堂海报广告的违法点分析

(图1)

上图1,店堂海报标注“新型肺炎就用金莲花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广告语。而金莲花口服液核准的的功能主治是“本品用于清热解毒。用于上呼吸道感染,咽炎,扁桃体炎。”这幅店堂海报广告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同时药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又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

(图2)

上图2,店堂海报标注“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等内容。而连花清瘟胶囊核准的的:清瘟解毒,宣肺泄热。用于治疗流行性感冒属热毒袭肺证,症见:发热或高热,恶寒,肌肉酸痛,鼻塞流涕,咳嗽,头痛,咽干咽痛,舌偏红,苔黄或黄腻等。这幅店堂海报广告同样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同时药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又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更有“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的广告词,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之规定。

虽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制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推荐的中成药中有连花清瘟胶囊,但是要求“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参照下列方案进行辨证论治。”并且是针对处于医学观察期中临床表现出现乏力伴发热情况的病人使用的。而药店海报推荐的对象并非上述人员,更是谎称“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

(图3)

上图3,是在上海药物所和武汉病毒所合作研究双黄连口服液在细胞水平的抗病毒活性测试,表明双黄连口服液具有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的功能的消息见报后,导致双黄连口服液抢购风,出现了药店门口人员聚集增加了传染风险,据报道河南郑州就有一女士就在唯一的一次外出排队抢购双黄连口服液而感染了新冠病毒肺炎。而这研究成果仅是抗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研究“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是知道在体外细胞培养中有效果,后续还有很长的动物模型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人体有效性试验。这种情况下,事实上是将尚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作为广告宣传的证明材料使用了,因此,商家据此制作的店堂海报,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同时也超出了双黄连口服液核准“疏风解表,清热解毒。用于外感风热所致的感冒,症见发热、咳嗽、咽痛。”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又因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在当前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时候,应当注意到,前述这些店堂海报广告往往仅有一张二张,张贴于店堂内或者店堂门口,有些信息直接来源于新闻媒体报道的卫生健康机关、医药界专家的推荐,相对而言这类海报广告影响面不广,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未必严重,可能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情节。

(图4)

上图4,店堂海报广告上载有“预防流感抗病毒口服液莲花清瘟金银花颗粒”,同时在药店柜台上堆码的复方金银花颗粒上摆着一张卡片标明“预防流感家中必备”。抗病毒口服液、莲花清瘟、金银花颗粒都是OTC非处方药,虽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上图店堂海报广告显然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该药店柜台复方金银花颗粒上摆放的标明“预防流感家中必备”卡片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虽然《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将于3月1日废止,但上述规定都已经被吸收规定到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之中了。

(图5)

上图5,水果店门前小黑板上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广告词。正常情况下,这样的广告词一般不会误导理性的消费者的,但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爆发期间,人们都处在高度焦虑,甚至恐慌之中,思考判断能力相应受到弱化,并且商家又使用了“CCTV通告”来证明“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这样一来,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就被强化了。由于草莓根本不存在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功能,“CCTV通告”在此是起证明作用的,本幅广告可以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五项规定定性处理。

电商广告的违法点分析

(图6)

(图7)

上图6、图7,都使用了“钟南山推荐”的广告词,同时图6使用了“SARS防病毒专用口罩KN95钟口罩新型冠状病毒专用口罩”,图7在同一网页上传了含有文字内容的短视频(内容为国家卫健委赴武汉专家组成员、医院王广发个人微博披露自己可能是未戴护目镜导致感染病毒)。虽然钟南山院士不能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却是当前全国人民普遍周知的防控疫情权威专家,当事人虚构“钟南山推荐”的事实,在当前疫情情况下,具有很强的误导可能性,鉴于“钟南山推荐”不属于商品性能功能、证明材料、使用商品效果等情形,而是虚假的代言声称,故此,这一虚假情形应当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定性处理。

同时,图6中的“SARS防病毒专用口罩KN95钟口罩新型冠状病毒专用口罩”宣称又是与其在商品详情页上介绍的商品性能功能不相符,又有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虽然“SARS防病毒专用口罩KN95钟口罩新型冠状病毒专用口罩”的广告词,也涉及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朗胜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法律出版社年8月出版)在该法第五十八条释义中解释道:“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的构成和具体情形作了规定,第五十五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作了规定。发布广告既违反了本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同时又按照本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在法律责任上出现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规定,即应当按照本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追究广告主以及有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在图7广告出现《广告法》第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法律责任竞合时,就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责任规定,即应当适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了。

(图8)

(图9)

上图8、图9,电商网页截图都有“防新型病毒”“防病毒”的宣传,而从其商品详情页及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必须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不具有经营医用口罩的资格,网上展示销售的口罩也非医用口罩,使用“防新型病毒”“防病毒”等广告词,涉嫌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图10)

(图11)

上图10、图11,是一防护眼镜电商的网页截图,上有“防新型冠状病毒”的宣传,而从其商品详情页及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必须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不具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资格,产品参数中表明该在售防护眼镜符合欧盟EN标准,但从网上查询到信息反映EN并非专门的医用防护眼镜标准,医院用的手术眼镜,电焊时候用的焊接眼镜,激光雕刻中的激光防护眼镜,等等。故此,该电商网页使用“防新型冠状病毒”的广告词,还是有触犯《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之虞。

(图12)

上图12,在推销“75%医用酒精”的互联网广告中使用了“吉林省冠状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定产品”的广告词,这个广告上使用的领导小组名称虽然与“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不完全一致,但却已经清楚地利用了领导小组的名义,而领导小组则是当前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属于特殊时期的国家机关之列,因此,上图广告已经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

(图13)

上图13,电商推广广告中,出现了“开光加持”“正版开光符吊坠健康吉祥祛病防冠状病毒流感藏药随身福袋吉祥平安”等带有迷信内容的广告词,涉嫌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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