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取缔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以下简称“小广告”)的行为,净化城市市容环境,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城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行为的通告》(汕城管规第号)(下称《通告》),于年11月11日发布,自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通告》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

  年4月13日,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公安局于联合发布《关于暂停违法“小广告”发布者电讯号码服务的通告》,作为我市城管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小广告”工作中,相关电信运营商暂停和恢复“小广告”发布者电讯号码服务的主要依据。鉴于该通告发布至今已有15年,且涉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当前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进行完善修改。因此,市城管局联合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地方性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年7月10日制定《关于暂停违法“小广告”发布者电讯号码服务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直相关部门和各通讯营运商意见,并于年10月9日形成《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行为的通告(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法律审查。

二、《通告》出台的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三)《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城市照明管理条例》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通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市“六区一县”。

  (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对违法“小广告”的管理职责: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街道(镇)综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发现有涉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小广告”行为的,依法调查、取证后,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负责对违法“小广告”进行调查、取证,责令发布者限期清洗并处以罚款,并通知电讯运营单位依法暂停“小广告”中标明的电讯号码的服务;“小广告”含有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出售发票、非法刻制印章、非法经营药品、非法行医、提供色情服务等违法内容的,执法部门将通报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汕头市公安局

年11月11日

相关稿件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汕头市公安局关于整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宣传品和广告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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